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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川市粤西水泥厂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2019-10-24 16:34:44 来源:本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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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环罚〔2019〕18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吴川市粤西水泥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83MA4WEJT65B

法定代表人:叶滴

详细地址:吴川市中山开发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年1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厂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厂存在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你厂一台球磨机正在运行。我局现场执法人员发现你厂生产原料部分露天堆放,原料车间未完全密闭,厂区内扬尘问题突出。我局执法人员分别于2019年1月15日、2月26日对你厂进行复查时发现,你厂仍露天堆放部分原料,混合堆料车间未能完全密闭。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广东省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复印件、现场照片打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依法应予以行政处罚。

我局于2019年1月8日向你厂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吴环责改字2019〕1号),责令你厂于30天内完善污染防治设施,减少粉尘排放,2019年4月9日向你厂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吴环罚告字〔2019〕5号),告知你厂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你厂于2019年4月12日向我局提交了书面申辩。我局认为你厂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申请免予或减轻处罚的申辩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以上事实,有我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吴环责改字〔2019〕1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吴环罚告字〔2019〕5号)、送达回证和你厂《申辩书》等证明材料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厂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伍万元整(¥50000)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吴川市人民政府或者湛江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湛江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电话:5560711           联系人:何亚康

    联系地址:吴川市广沿路电子大厦1号2楼

    邮编:524500

 

      

     2019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