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川市大山江进发铝业厂行政处罚决定书
吴环罚〔2019〕17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吴川市大山江进发铝业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883L5393108X4
法定代表人:黄华才
详细地址:吴川市大山江覃榜G325国道旁覃榜水库侧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年6月24日晚上8时,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厂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厂存在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检查时你厂正常开工生产,1台反射炉正在熔炼废铝。我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你厂生产时不正常运气废气治理设施,导致前期熔铸废气不能有效收集,部分废气从集气罩下缘向外散出,无组织排放,污染周边环境。
以上事实有2019年6月25日调查询问笔录、6月24日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打印件以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排污许可证》等证据为凭。
你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依法应予以行政处罚。
我局于2019年7月1日向你厂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吴环责改字〔2019〕26号),责令你厂立即对废气治理设施进行检修,确保废气有效收集经治理设施处理达标后排放。我局于2019年7月5日向你厂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吴环罚告字〔2019〕8号),告知你厂依法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厂于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书面听证申请。以上事实,有我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吴环责改字〔2019〕26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吴环罚告字〔2019〕8号)、送达回证等证明材料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厂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罚款拾万元整(¥100000)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吴川市人民政府或者湛江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湛江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电话:5560711 联系人:何亚康
联系地址:吴川市广沿路电子大厦1号2楼
邮编:524500
2019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