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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川市环境卫生管理所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2019-10-24 16:32:03 来源:本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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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环罚〔2019〕15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吴川市环境卫生管理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40883456238498G

法定代表人:宁土胜

详细地址:吴川市工业路三巷21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年10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执法人员、湛江市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所管辖的吴川市生活垃圾填埋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垃圾场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我局监测站工作人员在垃圾渗滤液收集池及垃圾渗滤液收集池缺口后面的水泥池采取了水样,并送湛江市环境监测站进行监测。监测报告(湛江环境监测(测)字(2018)第Q094号)显示,该外溢渗滤液COD、氨氮、总氮含量均超过《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表2中的排放限值标准。

以上事实有2018年10月30日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打印件、2019年3月20日调查询问笔录、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以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所管辖的垃圾场外溢渗滤液超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依法应予以行政处罚。

我局于2019年3月21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吴环罚告字〔2019〕7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单位于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书面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贰拾伍万元整(¥250000)。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吴川市人民政府或者湛江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湛江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电话:5560711           联系人:何亚康

    联系地址:吴川市广沿路电子大厦1号2楼

    邮编:524500

 

      

     2019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