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环境保护 > 行政处罚信息

广东凤凰饲料公司王村港科学养殖示范基地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2019-10-24 16:31:09 来源:本站原创
【 打印 】

吴环罚〔2019〕14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广东凤凰饲料有限公司王村港科学养殖示范基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83MA4UMHDC9G

法定代表人:成甦

详细地址:吴川市王村港镇郑屋村四队岭头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年12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湛江市环境监察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王村港科学养殖示范基地存在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该示范基地正常进行生猪养殖。经查,你公司位于王村港的养殖示范基地存栏生猪约1000头,生产粪便经沼液池处理后,经三级沉淀池沉淀通过废水沼液池排放口排放。湛江市环境保护监测站人员对该基地排放口的外排废水进行采样监测,监测报告显示,该养殖基地外排废水的氨氮含量为92.3mg/L,超过《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613-2009)中表5的排放标准(80mg/L)。2019年1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养殖示范基地进行现场检查,对你养殖基地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吴环责改字2019〕2号),责令你基地立即停止违法超标排污,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废水达标排放。

以上事实有2019年1月15日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广东省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复印件、现场照片打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养殖示范基地的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规定。依法应予以行政处罚。

我局于2019年3月15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吴环罚告字〔2019〕4号),告知你公司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你公司于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书面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罚款壹万元整(¥10000)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吴川市人民政府或者湛江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湛江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电话:5560711           联系人:何亚康

    联系地址:吴川市广沿路电子大厦1号2楼

    邮编:524500

 

      

     2019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