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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建诚管桩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2019-10-24 16:30:06 来源:本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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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环罚〔2019〕13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湛江市建诚管桩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83566601294H

法定代表人:李日荣

详细地址:吴川市黄坡镇海关楼工区S286线

2018年11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1月17日,你公司装卸废机油桶时倾侧,由于未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导致约140斤废机油流入甘村水库排洪渠,污染周边环境。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广东省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复印件、现场照片打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二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检查”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1月4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吴环罚告字〔2018〕76号),告知你公司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你公司于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书面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十三)项“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十三)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罚款贰万元整(¥20000)的行政处罚决定。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建行湛江吴川支行

户名:待报解预算收入-内转户

账号:10144068715024103500908001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吴川市人民政府或者湛江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湛江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