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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川市振文陈亚女废旧金属购销部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2019-10-24 16:28:42 来源:本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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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环罚〔2019〕12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吴川市振文陈亚女废旧金属购销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883MA4X57G02D

法定代表人:陈亚女

详细地址:吴川市振文镇水口渡生香村东边

2018年11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购销部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购销部存在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发现你购销部的废旧金属原料露天堆放,未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覆盖,造成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现场照片打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购销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 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1月3日向你购销部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吴环罚告字〔2018〕48号),告知你购销部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你购销部于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书面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购销部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罚款壹万元整(¥10000)的行政处罚。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建行湛江吴川支行

户名:待报解预算收入-内转户

账号:10144068715024103500908001

你购销部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吴川市人民政府或者湛江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湛江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