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川市塘尾胜业塑胶厂行政处罚决定书
吴环罚〔2019〕10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吴川市塘尾胜业塑胶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40883600243238
法定代表人:凌文辉
详细地址:吴川市塘尾街道塘头村岭尾园旧325国道
2018年11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厂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厂存在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检查时你厂正常开工生产,废气治理设施正常运行,但由于造粒车间未完全密闭,导致废气无组织排放,厂区内有明显臭气。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广东省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复印件、现场照片打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12月25日向你厂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吴环罚告字〔2018〕64号),告知你厂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你厂于2018年12月27日向我局提交了书面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厂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罚款贰万贰仟元整(¥22000)的行政处罚决定。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建行湛江吴川支行
户名:待报解预算收入-内转户
账号:10144068715024103500908001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吴川市人民政府或者湛江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湛江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