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川市塘尾卓强拉丝厂行政处罚决定书
吴环罚〔2019〕8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吴川市塘尾卓强拉丝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40883600267943
法定代表人:邱福上
详细地址:吴川市塘尾街道邱屋村邱屋坡
2018年11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厂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厂存在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检查时你厂工人正在厂区门口露天焚烧筛网。经调查,你厂存在在塘尾邱屋村人口集中地区违法焚烧塑料,产生恶臭气体物质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现场照片打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12月25日向你厂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吴环罚告字〔2018〕59号),告知你厂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你厂于2018年12月26日向我局提交了书面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厂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罚款壹万贰仟元整(¥12000)的行政处罚决定。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建行湛江吴川支行
户名:待报解预算收入-内转户
账号:10144068715024103500908001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吴川市人民政府或者湛江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湛江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