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川市长宏养殖技术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吴环罚〔2019〕5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吴川市长宏养殖技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83MA511R4282
法定代表人:陈亚李
详细地址:吴川市樟铺镇三浪上片村福堂岭
2018年11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下属的畜禽养殖项目需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便投入生产使用并排放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广东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复印件、现场照片打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12月19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吴环罚告字〔2018〕74号),告知你公司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你公司于2018年12月21日向我局提交了书面申辩。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第“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罚款叁万元整(¥30000)的行政处罚。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建行湛江吴川支行
户名:待报解预算收入-内转户
账号:10144068715024103500908001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吴川市人民政府或者湛江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湛江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