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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川市三浪迅发畜牧科技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2019-10-22 09:32:00 来源:本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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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环罚〔2019〕4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吴川市三浪迅发畜牧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83084500423P

法定代表人:陈亚振

详细地址:吴川市樟铺镇三浪村东风大岭

2018年11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下属的畜禽养殖项目需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便投入生产使用并排放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广东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复印件、现场照片打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12月19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吴环罚告字〔2018〕73号),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公司于2018年12月20日向我局提交了书面听证申请。我局于2018年12月28日依法召开公开听证会,听取了你公司的陈述和申辩。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罚款伍万元整(¥50000)的行政处罚。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建行湛江吴川支行

户名:待报解预算收入-内转户

账号:10144068715024103500908001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吴川市人民政府或者湛江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湛江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