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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川市山江纸厂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2019-10-22 09:30:37 来源:本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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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环罚〔2019〕3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吴川市山江纸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83771858929R

法定代表人:黄志权

详细地址:吴川市大山江街道办那贞新砖厂旁

2018年11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厂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厂存在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检查时你厂正常开工生产。检查发现你厂二沉池有污泥溢流到周边空地上。经查,你厂应急水塘未按环评相关要求做好防渗处理措施,未按规定编制环境应急预案。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排污许可证》复印件、监测报告、现场照片打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制定有关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做好应急准备,并定期进行演练”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12月20日向你厂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吴环罚告字〔2018〕70号),告知你厂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你厂于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书面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第(一)项“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厂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贰万元整(¥20000)的行政处罚决定。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建行湛江吴川支行

户名:待报解预算收入-内转户

账号:10144068715024103500908001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吴川市人民政府或者湛江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湛江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