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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川市育华塑料加工厂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2019-10-22 09:26:05 来源:本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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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环罚〔2019〕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吴川市育华塑料加工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83093332417F

法定代表人:吕育华

详细地址:吴川市大山江街道龙奎岭村藕塘岭地段

2018年10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厂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厂存在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检查时你厂未开工生产,厂内堆放着原材料和成品塑料粒。现场检查发现你厂东面生产车间内的拉丝造粒机未配套建设废气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广东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复印件、现场照片打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12月27日向你厂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吴环罚告字〔2018〕97号),告知你厂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你厂于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书面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七)向大气排放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及废弃物焚烧设施的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利于减少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艺,配备净化装置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厂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罚款贰万元整(¥20000)的行政处罚决定。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建行湛江吴川支行

户名:待报解预算收入-内转户

账号:10144068715024103500908001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吴川市人民政府或者湛江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湛江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