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川市梅录苏荷休闲酒吧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吴川市梅录苏荷休闲酒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83MA4UMAAY0K
法定代表人:林观景
详细地址:吴川市梅录街道人民东路72号
2018年11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酒吧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酒吧存在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酒吧在经营过程中,未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隔音,排放的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监测报告、现场照片打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酒吧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经营中的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体育场(馆)、城市集贸市场的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使场界噪声值不超过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12月10日向你酒吧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吴环罚告字〔2018〕49号),告知你酒吧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你酒吧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申辩意见。
依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十一)项“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其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罚:…第(十一)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酒吧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罚款壹仟元整(¥1000)的行政处罚决定。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建行湛江吴川支行
户名:待报解预算收入-内转户
账号:10144068715024103500908001
你酒吧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吴川市人民政府或者湛江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湛江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8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