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川市大山江太顺家具制造厂行政处罚决定书
吴环罚〔2018〕42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吴川市大山江太顺家具制造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883MA50BXE722
法定代表人:王太顺
详细地址:吴川市大山江街道那贞村碑城工业路
2018年10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厂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厂存在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厂经营的木家具加工项目于2018年5月建成投产,项目总投资约50万元,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主要污染物是废气和粉尘。经查,该加工项目未办理环保相关审批手续。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现场照片打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12月10日向你厂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吴环罚告字〔2018〕46号),告知你厂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你厂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厂作出罚款壹万元整(¥10000)的行政处罚。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建行湛江吴川支行
户名:待报解预算收入-内转户
账号:10144068715024103500908001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吴川市人民政府或者湛江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湛江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8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