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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川市环境卫生管理所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2019-01-15 19:47:52 来源:本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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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环罚〔2018〕4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吴川市环境卫生管理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40883456238498G

  法定代表人:宁土胜

  详细地址:吴川市工业路三巷21号

  2018年10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环境卫生管理所所管辖的吴川市生活垃圾填埋场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垃圾场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一、通过暗管排放垃圾渗滤液,监测结果显示超标。

  二、私设暗管,偷排垃圾渗滤液。垃圾填埋场废水处理设施不正常运行。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身份证复印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监测报告、现场照片打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所所管辖的垃圾场排放渗滤液超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通过私设暗管偷排渗滤液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11月23日向你所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吴环罚告字〔2018〕66号),告知你所依法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你所于2018年11月23日提出书面听证申请。我局于2018年12月5日依法组织召开听证会,听取了你所的陈述和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所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一、对你所超标排放的行为处以罚款壹拾伍万元整(¥150000);

  二、对你所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处以罚款壹拾万元整(¥100000);

  以上罚款合计贰拾伍万元整(¥25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建行湛江吴川支行

  户名:待报解预算收入-内转户

  账号:10144068715024103500908001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吴川市人民政府或者湛江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湛江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8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