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川市吴阳镇卫生院行政处罚决定书
吴环罚〔2018〕39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吴川市吴阳镇卫生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408834562370731
法定代表人:陈方培
详细地址:吴川市吴阳镇吴阳街一路
我局于2018年10月16日对你院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院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院营业期间产生的污水未按照国家规定消毒直接排放。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身份证复印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现场照片打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11月8日向你院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吴环罚告字〔2018〕61号),告知你院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你院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书面申辩意见。
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五)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院作出罚款柒仟元整(¥7000)的行政处罚。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建行湛江吴川支行
户名:待报解预算收入-内转户
账号:10144068715024103500908001
你院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吴川市人民政府或者湛江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湛江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8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