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川市爱佳旅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吴环罚〔2018〕35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吴川市爱佳旅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83MA510LPX3E
法定代表人:李日贤
详细地址:吴川市梅菉街道沿江潮江路88号
2018年11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旗下的爱佳茶点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餐饮店存在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检查发现,该餐饮店厨房炉灶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经营时产生的油烟直接排入一条自建约38米高的烟囱向外排放,产生的油烟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现场照片打印件等证据为凭。
该餐饮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11月22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吴环罚告字〔2018〕68号),告知你公司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你公司于2018年11月26日向我局提交了书面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建行湛江吴川支行
户名:待报解预算收入-内转户
账号:10144068715024103500908001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吴川市人民政府或者湛江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湛江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8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