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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川市恒华塑料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2019-01-15 19:38:58 来源:本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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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环罚〔2018〕33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吴川市恒华塑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83079562160B

  法定代表人:黎秀玲

  详细地址:吴川市大山江街道那孔开发区

  我局于2018年8月10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你公司处于生产状态。我局执法人员发现你公司其中1台造粒机的集气设施不能有校收集热熔废气,部分废气从集气罩的边缘散出,无组织在车间内排放。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身份证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广东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现场照片打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10月22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吴环罚告字〔2018〕44号),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罚款贰万元整(¥20000)的行政处罚。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建行湛江吴川支行

  户名:待报解预算收入-内转户

  账号:10144068715024103500908001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吴川市人民政府或者湛江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湛江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