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川市鸿意石料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吴环罚〔2018〕22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吴川市鸿意石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83071895833C
法定代表人:黄兴
详细地址:吴川市塘缀林场牛扼岭
2018年11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主要经营石料项目,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用于贮存石料的露天堆放场所,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广东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复印件、现场照片打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12月11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吴环罚告字〔2018〕52号),告知你公司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你公司于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书面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罚款贰万元整(¥20000)的行政处罚决定。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建行湛江吴川支行
户名:待报解预算收入-内转户
账号:10144068715024103500908001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吴川市人民政府或者湛江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湛江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8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