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博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吴环罚〔2018〕3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广东博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833519275536
法定代表人:李华保
详细地址:吴川市王村港镇米乐村委会会海岭村西面
2018年8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18年8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由于受近段时间大风暴雨天气影响,之前用于覆盖牛皮边角料的塑料膜已经被风吹烂、吹开,被雨淋湿的牛皮边角料产生渗滤液大量外排,污水沿着厂区外一排水渠,排入一片滩涂;违法堆放废旧皮革的行为产生臭味,污染周边环境,并引发周边群众的多次投诉。在湛江、吴川两级公安部门见证下,当天湛江市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现场对你公司外排的渗滤液进行采样监测,结果显示2个厂外排污口排出的渗滤液中,总铬含量分别为36.1mg/L和54.5mg/L,超过了皮革行业水污染物中铬1.5mg/L的排放标准三倍以上(执行《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6-2013)。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身份证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现场照片打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9月14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吴环罚告字〔2018〕42号),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公司于2018年9月15日提出书面听证申请。我局于2018年9月26日依法组织召开听证会,听取了你公司的陈述和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罚款柒拾万元整(¥700000)的处罚决定。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建行湛江吴川支行
户名:待报解预算收入-内转户
账号:10144068715024103500908001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吴川市人民政府或者湛江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湛江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8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