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川市山江纸厂行政处罚决定书
吴环罚〔2018〕30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吴川市山江纸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83771858929R
法定代表人:黄志权
详细地址:吴川市大山江街道办那贞新砖厂旁
2018年8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厂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厂存在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厂生产和销售瓦楞纸,生产原料是废旧包装纸,产生的污染物有废水、废气和固废,建有废气和废水污染防治设施,已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检查时你厂建有固体废物堆放间,但仍有部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粘着纸浆的废塑料露天堆放在厂区内,未完善污染防治措施。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身份证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排污许可证复印件、现场照片打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六条“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9月7日向你大排档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吴环罚告字〔2018〕41号),告知你厂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你厂于2018年9月9日向我局提交了书面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二)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厂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伍万元整(¥50000)的行政处罚决定。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建行湛江吴川支行
户名:待报解预算收入-内转户
账号:10144068715024103500908001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吴川市人民政府或者湛江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湛江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8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