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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川市吉兆旅游区渔人码头海鲜餐饮店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2018-10-26 11:55:39 来源:本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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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环罚〔2018〕27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吴川市吉兆旅游区渔人码头海鲜餐饮店:

  营业执照注册号:440883600306009

  法定代表人:杨松

  详细地址:吴川市覃巴镇吉兆湾旅游度假区埠头

  2018年6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大排档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大排档存在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大排档经营海鲜餐饮,经营中产生的厨房清洗废水外排到沙滩。我局监测站工作人员对外排废水进行采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污染物超过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排放限制》(DB44/26-2001)。其中化学需氧量测定值为414mg/L,标准为110mg/L,超标304 mg/L;氨氮测定值为27.16mg/L,标准为15mg/L,超标12.16mg/L;动植物油测定值为19.3mg/L,标准为15mg/L,超标4.3mg/L。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身份证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现场照片打印件、监测报告等证据为凭。

  你大排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九条“向海域排放陆源污染物,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标准”的有关规定。

  我局于2018年7月5日向你大排档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吴环罚告字〔2018〕31号),告知你大排档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你大排档于2018年7月7日向我局提交了申辩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第七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或者责令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并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罚款数额按日连续处罚;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不按照本法规定向海洋排放污染物,或者超过标准、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有前款第(二)、(四)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大排档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贰万伍仟元(¥25000)的行政处罚决定。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建行湛江吴川支行

  户名:待报解预算收入-内转户

  账号:10144068715024103500908001

  你大排档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吴川市人民政府或者湛江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湛江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8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