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川市大山江进发铝业厂行政处罚决定书
吴环罚〔2018〕23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吴川市大山江进发铝业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883L5393108X4
法定代表人:黄华才
详细地址:吴川市大山江街道覃榜G325国道旁
我局于2018年6月4日对你厂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厂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厂经营废铝熔炼再生加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是废气。经查,你厂在进行熔炼生产时产生的废气不能有效收集,部分废气从集气罩边缘散出,直接无组织向外排放,影响周边环境。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身份证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广东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复印件、现场照片打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7月27日向你厂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吴环罚告字〔2018〕16号),告知你厂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你厂于2018年7月29日向我局提交了申辩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厂作出罚款叁万元整(¥30000)的行政处罚。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建行湛江吴川支行
户名:待报解预算收入-内转户
账号:10144068715024103500908001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吴川市人民政府或者湛江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湛江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8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