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环境保护 > 行政处罚信息

吴川市鸿富昌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2018-08-21 10:59:54 来源:本站原创
【 打印 】

  吴环罚〔2018〕20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吴川市鸿富昌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83577905058B

  法定代表人:李亚养

  详细地址:吴川市长岐镇南清路林场工业区

  2018年7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经营回收加工废旧金属,检查时你公司处于停产状态。经查,你公司贮存的煤灰露天堆放,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止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身份证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广东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复印件、现场照片打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7月11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吴环罚告字〔2018〕22号),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陈述或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罚款贰万元整(¥20000)的行政处罚决定。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建行湛江吴川支行

  户名:待报解预算收入-内转户

  账号:10144068715024103500908001

  你猪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吴川市人民政府或者湛江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湛江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8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