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川市王村港惠兴扫把厂行政处罚决定书
吴环罚〔2018〕19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吴川市王村港惠兴扫把厂:
营业执照注册号:440883600067028
法定代表人:许惠
详细地址:吴川市王村港镇埇尾村后背岭(原厂址为吴川市
王村港镇卫星路15号)
我局于2018年6月8日对你厂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厂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厂经营塑料扫把头加工项目,项目总投资约20万元。现场检查时,你厂正常开工生产。经查,你厂于2017年6月份搬迁到现厂址,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便擅自开工生产。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身份证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现场照片打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6月1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吴环罚告字〔2018〕25号)告知你公司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你厂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或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厂作出罚肆仟元整(¥4000)的行政处罚。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建行湛江吴川支行
户名:待报解预算收入-内转户
账号:10144068715024103500908001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吴川市人民政府或者湛江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湛江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8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