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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川市燕来农牧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2018-08-21 10:53:59 来源:本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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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环罚〔2018〕17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吴川市燕来农牧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83684464921T

    法定代表人:宁亚来

    详细地址:吴川市塘缀镇板桥明村

    2018年6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养殖场的养殖污水经固液分离后,废渣作有机肥使用;废水经过沼气池处理后,沼气作综合回收利用,沼液直接排入约1200亩未作防渗的鱼塘。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身份证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广东省排污许可证》复印件、监测报告、现场照片打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我局于2018年6月18日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吴环罚告字〔2018〕23号)告知你公司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公司于2018年6月25日提交了书面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罚款壹拾壹万元整(¥110000)的处罚决定。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建行湛江吴川支行

    户名:待报解预算收入-内转户

    账号:10144068715024103500908001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吴川市人民政府或者湛江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湛江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8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