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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川市通恒工贸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2018-06-23 20:02:39 来源:本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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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环罚〔2018〕9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吴川市通恒工贸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83675243414Y

  法定代表人:郭玉衡

  详细地址:吴川市海滨街道塘尾分洪河东岸

  2017年12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的生产废水从暂存池中溢出,未经处理排入塘尾分洪河。我局执法人员对溢出排出口的废水进行PH试纸测试,发现废水呈强碱性。2017年12月18日,我局监测站人员在你厂墙外排污渠采样,监测结果显示pH值为12.2。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身份证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广东省排污许可证复印件、现场照片打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3月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吴环罚告字〔2018〕1号)告知你公司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或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一)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的;有前款第三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一项、第四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罚款叁万元整(¥30000)的行政处罚决定。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建行湛江吴川支行

  户名:待报解预算收入-内转户

  账号:10144068715024103500908001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吴川市人民政府或者湛江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湛江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8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