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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川市巨力金属材料厂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2018-06-23 20:02:18 来源:本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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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环罚〔2018〕10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吴川市巨力金属材料厂:

  营业执照注册号:44088300141553

  法定代表人:黄亚德

  详细地址:吴川市大山江街道覃榜村猪血岭

  2017年11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厂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厂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厂主要经营废铝熔炼,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主要污染物为废气。现场检查时,你厂的铝艺车间正在生产。我局执法人员发现你厂的废铝再生项目配套建设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其中一个排污口的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身份证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广东省排污许可证》复印件、现场照片打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我局于2018年1月15日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吴环罚告字〔2018〕9号)告知你厂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厂于2018年1月16日提出书面听证申请。我局于2018年1月31日依法组织召开听证会,听取了你厂的陈述和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厂作出罚款壹拾万元整(¥100000)的处罚决定。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建行湛江吴川支行

  户名:待报解预算收入-内转户

  账号:10144068715024103500908001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吴川市人民政府或者湛江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湛江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8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