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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川市贸盛生物能源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2018-06-23 20:01:34 来源:本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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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环罚〔2018〕12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吴川贸盛生物能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83052410597K

  法定代表人:杨亚新

  详细地址:吴川市黄坡镇海关楼工区新圩岭

  我局于2018年4月2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年产9万吨生物能源项目的环评于2016年8月30日经我局批准,目前项目仍在建设中。经查实,你公司目前正使用编号为8103油罐用作柴油油品调配,使用8101、8102、8104油罐储存柴油、洗油、变压器油以及使用8208罐用以装变压器油,自2017年9月至今已销售调合油约3300吨,其生产工艺与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审批要求不相符。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身份证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复印件、现场照片打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4月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吴环罚告字〔2018〕16号)告知你公司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或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罚款肆万元整(¥40000)的行政处罚。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建行湛江吴川支行

  户名:待报解预算收入-内转户

  账号:10144068715024103500908001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吴川市人民政府或者湛江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湛江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8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