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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川市万鑫昌皮革制品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2018-06-23 20:01:15 来源:本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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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吴环罚〔2018〕13号

  吴川万鑫昌皮革制品有限公司:

  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号:440883000040725

  法定代表人:柯周兴

  详细地址:吴川市浅水镇前进路10号

  本单位于2017年12月26日对你公司原料露天堆放一案调查。经调查,你公司主要经营皮革手套加工项目,生产原料是牛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主要污染物是废水和噪声。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的原料未采取防渗漏措施露天堆放,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身份证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现场照片打印件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七)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作出罚款壹万元整(¥10000)的行政处罚。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建行湛江吴川支行

  户名:待报解预算收入-内转户

  账号:10144068715024103500908001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吴川市人民政府或者湛江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湛江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8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