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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川市国堂新型环保页岩砖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2018-06-23 20:00:54 来源:本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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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吴环罚〔2018〕14号

  吴川市国堂新型环保页岩砖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83921657443

  法定代表人:龙林山

  详细地址:吴川市王村港镇米楼村国堂岭

  2018年1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湛江监察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废气集中收集处理的设施破损老化,旋转式窑炉头段烟气收集管道破损,导致废气无组织排放,污染周边大气环境。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身份证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广东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复印件、现场照片打印件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4月2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吴环罚告字〔2018〕17号)告知你公司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或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罚款贰万元整(¥20000)的行政处罚决定。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建行湛江吴川支行

  户名:待报解预算收入-内转户

  账号:10144068715024103500908001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吴川市人民政府或者湛江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湛江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8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