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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川市威格橡塑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2018-06-23 20:00:44 来源:本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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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环罚〔2018〕15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吴川市威格橡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83781184155D

  法定代表人:曾亚帝

  详细地址:吴川市大山江街道东涌广化路北侧

  2018年3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的生产车间未采取防恶臭排放措施,未安装净化装置,导致在硫化过程中产生恶臭异味,污染周边环境。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身份证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广东省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复印件、现场照片打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恶臭气体的,应当科学选址,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并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规定。我局于2018年4月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吴环罚告字〔2018〕13号)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公司于2018年4月11日向我局提交书面听证申请。我局于4月18日依法组织公开听证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八)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八)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罚款壹万元整(¥10000)的处罚决定。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建行湛江吴川支行

  户名:待报解预算收入-内转户

  账号:10144068715024103500908001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吴川市人民政府或者湛江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湛江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8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