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环境保护 > 行政处罚信息

吴川市金奎绿色食品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2018-02-28 16:00:46 来源:本网
【 打印 】

  吴环罚〔2018〕7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吴川市金奎绿色食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83MA4W5GXX4W

  法定代表人:黎海女

  详细地址:吴川市塘尾街道塘马新沙勇6号

  我局于2017年12月5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在塘尾街道塘马新沙勇建设厂房租赁,项目在2017年7月开始建设,现处于在建状态。你公司项目占地面积约12000平方米,建筑面积约5000平方米,场地内现建有9间厂房,其中5家厂房已建成出租并投入使用。经查,你公司建设的厂房租赁项目未依法报批或报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手续,便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身份证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现场照片打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1月2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吴环罚告字〔2018〕6号)告知你厂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你厂于2018年1月25日提出书面的陈述申辩理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以及第三款“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罚款壹万贰仟元整(¥12000)的行政处罚。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建行湛江吴川支行

  户名:待报解预算收入-内转户

  账号:10144068715024103500908001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吴川市人民政府或者湛江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湛江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8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