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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川市大山江永佳金属加工厂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2018-02-14 15:59:58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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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环罚〔2018〕6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吴川市大山江永佳金属加工厂:

  营业执照注册号:440883600172630

  法定代表人:陈观华

  详细地址:吴川市大山江街道覃榜村猪血岭

  我局于2017年8月31日对你厂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厂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厂主要经营废铝熔炼,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主要污染物为废气和铝灰。现场检查时,我局执法人员发现你厂未采取有效措施规范收集铝灰,扬尘污染问题严重。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身份证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广东省排污许可证》复印件、现场照片打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六条“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1月1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吴环罚告字〔2018〕5号)告知你厂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你厂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的陈述申辩理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七)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厂作出罚款壹万元整(¥10000)的行政处罚。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建行湛江吴川支行

  户名:待报解预算收入-内转户

  账号:10144068715024103500908001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吴川市人民政府或者湛江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湛江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8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