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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川市立兴塑料注塑厂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2018-02-05 15:56:48 来源:本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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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环罚〔2018〕2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吴川市立兴塑料注塑厂: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883MA4WEKR65R

  法定代表人:黄康德

  详细地址:吴川市大山江桥东蔡氏岭

  2017年9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厂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厂的废塑料再生造粒项目在生产过程中未采取粉尘收集有效措施控制、减少拌料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导致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直接在厂房内无组织排放。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身份证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现场照片打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厂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17年9月2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吴环罚告字〔2017〕40号)告知你厂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你厂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的陈述申辩理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厂未采取有效设施减少粉尘和废气的排放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罚款叁万元整(¥30000)的处罚决定。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建行湛江吴川支行

  户名:待报解预算收入-内转户

  账号:10144068715024103500908001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吴川市人民政府或者湛江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湛江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8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