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川市恒基石料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吴环罚〔2017〕47号
吴川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吴川市恒基石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83094813386Q
法定代表人:陈上华
详细地址:吴川市黄坡镇平泽大岭
2017年8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产品堆场、破碎场地喷淋设施未完善,部分场区未建设喷淋设施。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身份证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现场照片打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17年12月2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吴环罚告字〔2017〕43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罚款贰万元整(¥20000)的行政处罚。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建行湛江吴川支行
户名:待报解预算收入-内转户
账号:10144068715024103500908001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吴川市人民政府或者湛江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湛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湛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吴川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