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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川市长岐海源甲素厂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2017-12-30 15:54:00 来源:本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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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环罚〔2017〕46号

  吴川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吴川市长岐海源甲素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8307792480X4

  法定代表人:吴俊豪

  详细地址:吴川市兰溪边旦村草坡围

  2017年7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厂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厂排污口排放的水污染物中总磷浓度超过国家标准。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身份证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监测报告、现场照片打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我局于2017年12月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吴环罚告字〔2017〕41号)告知你公司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仟四百叁拾叁元(¥2433)的行政处罚。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建行湛江吴川支行

  户名:待报解预算收入-内转户

  账号:10144068715024103500908001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吴川市人民政府或者湛江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湛江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吴川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