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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川市兴华混凝土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2017-09-15 15:45:44 来源:本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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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环罚〔2017〕38号

  吴川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吴川市兴华混凝土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83058500921G

  法定代表人:林泽

  详细地址:吴川市塘缀镇社山山背村

  2017年8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砂石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未采取密闭、围挡、洒水等措施,导致生产场地粉尘飞扬,污染周边环境。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身份证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现场照片打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17年8月2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吴环罚告字〔2017〕30号)告知你公司申请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有关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三)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罚款壹万元整(¥10000)的行政处罚。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建行湛江吴川支行

  户名:待报解预算收入-内转户

  账号:10144068715024103500908001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吴川市人民政府或者湛江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湛江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吴川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