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浩特电器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吴环罚〔2017〕44号
吴川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广东浩特电器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83194676753D
法定代表人:梁宏胜
详细地址:吴川市325国道覃巴路段浩特工业城
2017年8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同种工艺废气经多个排口外排,废气排污口未规范设置。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身份证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现场照片打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规定。
我局于2017年8月22日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吴环罚告字〔2017〕28号)告知你公司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公司于2017年8月22日提交了听证申请书。我局于2017年8月30日依法召开公开听证会,听取了你公司的意见及建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五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未规范设置废气排污口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罚款贰万元整(¥20000)的行政处罚。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建行湛江吴川支行
户名:待报解预算收入-内转户
账号:10144068715024103500908001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吴川市人民政府或者湛江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湛江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吴川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