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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雄峰混凝土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2017-09-08 15:47:42 来源:本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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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环罚〔2017〕40号

吴川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湛江市雄峰混凝土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83594041853M

法定代表人:吴观华

详细地址:吴川市长岐镇上流滩村

2017年8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生产用的原材料(碎石、粗砂等材料)露天堆放,未采取密闭措施,未设置围挡,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等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身份证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现场照片打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17年8月11日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吴环罚告字〔2017〕32号)告知你公司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公司于2017年8月18日提出书面听证申请。我局于2017年8月30日依法召开公开听证会,听取了你公司的意见及建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的行政处罚。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建行湛江吴川支行

户名:待报解预算收入-内转户

账号:10144068715024103500908001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吴川市人民政府或者湛江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湛江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吴川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