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川市振文强力酒厂行政处罚决定书
吴环罚〔2017〕41号
吴川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吴川市振文强力酒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837075572325
法定代表人:张观景
详细地址:吴川市振文水口白庙村
2017年8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厂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厂配制酒的过程中产生的主要污染物是废水,经查发现你厂废水排污口未规范化设置。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身份证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现场照片打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厂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的规定。
我局于2017年8月1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吴环罚告字〔2017〕37号)告知你公司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你公司于2017年8月17日提交了书面申辩材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私设暗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未规范设置废水排污口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的行政处罚。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建行湛江吴川支行
户名:待报解预算收入-内转户
账号:10144068715024103500908001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吴川市人民政府或者湛江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湛江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吴川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