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川市长流木制品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吴环罚〔2017〕39号
吴川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吴川市长流木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83323291623P
法定代表人:何月珍
详细地址:吴川市长岐镇梅化公路流滩路段
我局于2017年8月5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木制品加工项目未依法向我局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需配套建设的污染物防治设施未经验收,便擅自投入生产并排放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身份证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现场照片打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由建设单位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规定。
我局于2017年8月1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吴环罚告字〔2017〕33号)告知你公司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申辩。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的行政处罚。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建行湛江吴川支行
户名:待报解预算收入-内转户
账号:10144068715024103500908001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吴川市人民政府或者湛江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湛江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吴川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