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川市双庆金属铸件厂行政处罚决定书
吴环罚〔2017〕35号
吴川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吴川市双庆金属铸件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883L43575253B
法定代表人:姚亚妹
详细地址:吴川市振文镇山脚村
2017年7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厂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厂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铝灰未能有效收集处理。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身份证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现场照片打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厂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等企业生产过程中排放粉尘、硫化物和氮氧化物的,应当采用清洁生产工艺,配套建设除尘、脱硫、脱硝等装置,或者采取技术改造等其他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措施”的规定。
我局于2017年8月1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吴环罚告字〔2017〕36号)告知你厂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你厂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的陈述申辩理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厂未采取有效措施收集铝灰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罚款贰万元整(¥20000)的行政处罚。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建行湛江吴川支行
户名:待报解预算收入-内转户
账号:10144068715024103500908001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吴川市人民政府或者湛江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湛江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吴川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