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川市众兴塑料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吴环罚〔2017〕27号
吴川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吴川市众兴塑料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836730523236
法定代表人:何亚女
详细地址:吴川市大山江街道梅兰路林井西山岭工业区
2017年7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主要经营利用进口废塑料造粒生产,于2008年年初建成投产。我局执法人员检查时,你公司处于停产状态,发现你公司在2017年前三个月正常生产期内没有进行废气排放日常监测。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身份证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监测报告复印件、现场照片打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进口固体废物利用企业应当对污染物排放进行日常定期监测。监测报告应当至少保存5年”的规定。
我局于2017年7月1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吴环罚告字〔2017〕24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申辩。
依据《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执行经营情况记录簿制度、未履行日常环境监测或者未按规定报告进口固体废物经营情况和环境环境监测情况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改正的,可以由发证机关撤销其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贰万元整(¥20000)的行政处罚。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建行湛江吴川支行
户名:待报解预算收入-内转户
账号:10144068715024103500908001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吴川市人民政府或者湛江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湛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湛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吴川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