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川市永圣实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吴环罚〔2017〕32号
吴川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吴川市永圣实业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83673108315J
法定代表人:钟升华
详细地址:吴川市覃巴镇嘉裕工业园A区
2017年7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你公司未按照有关规定申报危险废物(废活性碳)产生、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2、你公司危险废物堆放场所不规范,没有设置危险废物标识牌。
3、你公司未按规定开展排污申报登记。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身份证复印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现场照片打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二条“国家实行工业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制度。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的规定。
我局于2017年7月18日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吴环罚告字〔2017〕17号)告知你公司听证权利。你公司于2017年7月20日提出听证申请,2017年7月27日我局依法召开听证会,听取了你公司的意见和建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未按规定申报废活性炭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壹万元整(¥10000)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一)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未按规定设置危废标识牌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壹万元整(¥10000)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一)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未按规定进行排污申报登记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伍千元整(¥5000)的处罚决定。
综上,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罚款贰万伍仟元整(¥25000)的行政处罚。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建行湛江吴川支行
户名:待报解预算收入-内转户
账号:10144068715024103500908001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吴川市人民政府或者湛江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湛江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吴川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