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环境保护 > 行政处罚信息

吴川市宏源塑胶材料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2017-07-31 15:36:54 来源:本站原创
【 打印 】

  吴环罚〔2017〕29号

  吴川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吴川市宏源塑胶材料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83784884050W

  法定代表人:梁康清

  详细地址:吴川市大山江街道覃榜路段325国道边

  2017年7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你公司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更。

  2、你公司危险废物堆放场所不规范,没有设置危险废物标识牌。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身份证复印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现场照片打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采用的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规定,以及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规定。

  我局于2017年7月9日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吴环罚告字〔2017〕18号)告知你公司听证权利。你公司于2017年7月10日提出听证申请,2017年7月18日我局依法召开听证会,听取了你公司的意见和建议。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采用的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更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壹万元整(¥10000)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一)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七)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危废场所设置不规范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壹万元整(¥10000)的行政处罚。

  综上,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罚款贰万元整(¥20000)的行政处罚。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建行湛江吴川支行

  户名:待报解预算收入-内转户

  账号:10144068715024103500908001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吴川市人民政府或者湛江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湛江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吴川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