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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川市润辉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2017-07-25 15:32:37 来源:本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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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环罚〔2017〕25号

  吴川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吴川市润辉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83684497379KH

  法定代表人:李伟强

  详细地址:吴川市大山江街道办下覃嘲村后背岭

  我局于2017年7月7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主要经营利用进口废塑料生产再生塑料粒和塑料产品,进口废塑料主要为聚丙烯和聚乙烯。从2017年4月至今一直处于停产整改状态。我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你公司未按照有关规定申报危险废物(废活性碳)产生、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身份证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现场照片打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的规定。

  我局于2017年7月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吴环罚告字〔2017〕20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于2017年7月13日提出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该违法行为作出罚款贰万元整(¥20000)的处罚决定。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建行湛江吴川支行

  户名:待报解预算收入-内转户

  账号:10144068715024103500908001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吴川市人民政府或者湛江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湛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湛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吴川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