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川市新国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吴环罚〔2017〕23号
吴川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吴川市新国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83694552729
法定代表人:何锦华
详细地址:吴川市海滨街道下潮到村后背岭大坡
我局环境执法人员于2017年6月21日对你公司的商住工程项目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碧海园住宅小区二期(7号和8号楼)建设工程项目位于吴川市海滨街道下潮到村后背岭大坡,四周是商住混合区,该项目占地面积1074.01平方米,建筑总面积为30043.44平方米,于2013年8月开始建设。二期工程项目现处于施工建设阶段,主体已完成封顶,现进行装修施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该项目工程正常施工。现场负责人向我局执法人员出示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文件。经查,你公司碧海园住宅小区二期(7号和8号楼)建设工程项目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便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身份证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现场照片打印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三)项“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规定。
我局于2017年7月1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吴环罚告字〔2017〕15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于7月16日提出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罚款壹万元整(¥10000)的行政处罚。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建行湛江吴川支行
户名:待报解预算收入-内转户
账号:10144068715024103500908001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吴川市人民政府或者湛江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湛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湛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吴川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