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川市恒安实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吴环罚〔2017〕21号
吴川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吴川市恒安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883763831638Y
法定代表人:张卓文
详细地址:吴川市覃巴工业开发区
我局于2017年5月5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的华南农业园项目位于吴川市覃巴工业开发区覃文村改线325国道南面狮子岭,占地面积约43750方米,于2012年开始建设,2017年1月28日开始对外营业,主要从事农业生态开发,目前园区项目建设完成率约40%。我局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时该园区没有营业。经查,你公司的华南农业园项目未办理环保相关审批手续,便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身份证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复印件、现场照片打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其中,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规定。
我局于2017年6月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吴环罚告字〔2017〕14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申辩。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五“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责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罚款壹万元整(¥10000)的行政处罚。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建行湛江吴川支行
户名:待报解预算收入-内转户
账号:10144068715024103500908001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吴川市人民政府或者湛江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湛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湛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吴川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