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川市现代环保餐具清洗消毒中心行政处罚决定书
吴环罚〔2017〕20号
吴川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吴川市现代环保餐具清洗消毒中心:
负责人:翟文浩
身份证号码:4408831983****0314
详细地址:吴川市大山江下覃嘲村工业区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7年1月12日对你厂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厂位于吴川市大山江下覃嘲村工业区,占地面积约1500平方米,厂房面积约1300平方米,东南侧为林地,西北侧均为厂房,于2016年11月建成投产。该厂负责人是翟文浩,主要经营餐具洗涤消毒服务,工艺流程为回收已用餐具→清洗→消毒→分拣→打包,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主要污染物为废水和餐厨废渣。我局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该厂正常生产。经查,你厂清洗餐具项目需要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尚未经验收,便擅自投入生产并排放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照片打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规定。
我局于2017年6月2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吴环罚告字〔2017〕13号)告知你厂陈述申辩权,你厂在7月5日提交了《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并表示接受批评指正,立即整改,进一步规范企业管理。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停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以及《湛江市环保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有关“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可处2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厂作出罚款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建行湛江吴川支行
户名:待报解预算收入-内转户
账号:10144068715024103500908001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吴川市人民政府或者湛江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湛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湛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吴川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7月7日